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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卓、陈敬军与被告张兴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陈敬军,张兴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陈卓、陈敬军与被告张兴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435号原告陈卓,男,汉族,1988年08月20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原告陈敬军,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张兴永,男,汉族,1968年08月19日出生,陕西省汉滨区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陈敬军与被告张兴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卓和陈敬军承担。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