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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燕飞与刘强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飞,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张燕飞,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刘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申请执行人张燕飞与被执行人刘强扶养费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燕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强支付透析治疗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345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刘强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4500元,承担执行费4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刘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强来电话承诺愿意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