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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慧兰与高栽强、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兰,高栽强,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944号之二原告:高慧兰,农民。被告:高栽强,农民。被告:高红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兰与被告高栽强、高红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慧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栽强、高红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高慧兰负担。审 判 员 仇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邬希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