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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广文与张金中、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文,张金中,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文。被执行人张金中。被执行人杨金凤。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张广文与被告张金中、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9435元(含诉讼费943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中、杨金凤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文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张广文与被告张金中、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