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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董某,胡明明,黄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3303945-5。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桂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明,女,200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上述二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爱民,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睿,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某、胡明明、黄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683.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京代理审判员 高 平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