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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戴俊杰与李林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俊杰,李林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戴俊杰,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林志,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俊杰与被执行人李林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林志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戴俊杰案款56500元,已履行完毕(2015)平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