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鑫与罗时民、李远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罗时民,李远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52号原告:张鑫,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罗时民,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远艳,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罗时民、李远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审 判 员  陶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