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沛亮与被告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沛亮,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672号原告陈沛亮,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翠,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50号。法定代表人贺哲辉,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陈沛亮诉被告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沛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沛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沛亮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殷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