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曹洪伦、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第三农家乐连锁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曹洪伦,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第三农家乐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民辖终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03号。负责人:盖慧,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洪伦,男,汉族,现住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委托代理人:汤治国,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第三农家乐连锁店,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加拉东水电站。负责人:罗正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洪伦、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第三农家乐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6)新3127民初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在乌鲁木齐,本案应当移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两被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住所地在乌鲁木齐,但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第三农家乐连锁店的住所地在麦盖提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虽然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和麦盖提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原告有权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虹代理审判员 徐元华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明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