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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陕西秦川牛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陕西秦川牛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428号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新区北大街一路。法定代表人:刘巧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萧志杨,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引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绛帐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唐震,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秦川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段家镇。法定代表人:暂武银,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海侠,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陕西秦川牛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转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