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淑贤诉被告郑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贤,郑彩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588号原告朱淑贤,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彩鸿,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贤诉被告郑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淑贤经本院通知后,不按规定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