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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淑贤诉被告郑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贤,郑彩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588号原告朱淑贤,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彩鸿,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贤诉被告郑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淑贤经本院通知后,不按规定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