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红双与兰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双,兰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35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双。被执行人兰海江。申请执行人马红双与被执行人兰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海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红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泉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