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文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刘文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153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吉璞,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金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泽,农民。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东河村村民委员地诉被告刘文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