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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林宪柱与莱州市三力石材有限公司、迟吉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宪柱,莱州市三力石材有限公司,迟吉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621号原告:林宪柱,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三力石材有限公司。被告:迟吉聚,男,约50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宪柱诉被告莱州市三力石材有限公司、迟吉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宪柱撤回对被告莱州市三力石材有限公司、迟吉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彩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