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郝利芳申请执行张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利芳,张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884号申请执行人郝利芳,男,汉族,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西小区四街7号楼18号。被执行人张春雨,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邮电路三街坊3号。本院在执行郝利芳申请执行张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