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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梁洪昌、梁垒等与李来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昌,梁垒,梁勇,梁卫亚,李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梁洪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卫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来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洪昌等人申请执行李来权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来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烽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