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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7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778-2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177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崔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崔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