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259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同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