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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259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同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