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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成、陈娟、潘亚、韩朝将其他案由2016执5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成,陈娟,潘亚,韩朝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54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菁,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金融事业部法律专员。委托代理人吴迪,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金融事业部法律专员。被告王立成,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陈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潘亚,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盱眙县。被告韩朝将,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成、陈娟、潘亚、韩朝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确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14年8月16日解除;二、被告王立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8557.12元及利息(2014年8月16日之前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娟、潘亚、韩朝将对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王立成追偿。因王立成、陈娟、潘亚、韩朝将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5988.43元,执行费为689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朝将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王立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外,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朝将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王立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外,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