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晟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晟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103号原告常熟市晟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长江路414号。法定代表人赵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秋萍,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扬。本院审理原告常熟市晟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晟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晟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晟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