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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申学强诉被告饶崇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学强,饶崇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06号原告申学强,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饶崇林,男,1948年4月12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学强诉被告饶崇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学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对诉争之地向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人民政府申请了确权,待确权结果出来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申学强承担。审判员  王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