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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杨晓蓉、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杨晓蓉,李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045号原告杨静,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崇阳镇。被告杨晓蓉,女,1972年11月27日,汉族,住崇州市三郎。委托代理人骆文科,崇州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兵,男,1968年12月2日,汉族,住崇州市文井江镇。委托代理人骆文科,崇州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杨晓蓉、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晓蓉所有的马莎拉蒂轿车一辆(车牌号:川xxxx**)及位于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的房屋一套(权xxxxx,建筑面积:156.88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杨晓蓉所有的马莎拉蒂轿车一辆(车牌号:川A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xx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的房屋一套(权xxxxxxx,建筑面积:156.88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担保人周诗傲用于担保的宝马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A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