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朱玉英与黄欣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英,黄欣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英,女,1942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欣莹,曾用名黄莹,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服刑于郑州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英与被执行人黄欣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山民小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审 判 员 杜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