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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敬满与张远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满,张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72号申请人陈敬满,男。被执行人张远辉,男。申请人陈敬满于2016年4月20日依据本院生效的(2010)岚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张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因张远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张远辉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划拨了张远辉在本县佐龙镇享有的工程款17658元,该款现已全额兑现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