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丁学仁与马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仁,马明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037号原告:丁学仁,男,1964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告:马明国,男,1964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仁与被告马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仁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跃国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