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成明与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明,仲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70-1号原告朱成明。被告仲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明与被告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朱成明负担。审 判 长 钱晓龙人民陪审员 贾立昌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萍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