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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成明与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明,仲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70-1号原告朱成明。被告仲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明与被告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朱成明负担。审 判 长  钱晓龙人民陪审员  贾立昌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萍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