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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丁瑞与朱燕、夏夕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瑞,朱燕,夏夕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461号原告:丁瑞,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朱燕,女,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夏夕斌,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诉与被告朱燕、夏夕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丁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燕、夏夕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丁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瑞撤回对朱燕、夏夕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丁瑞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