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峰与辽河石油勘探局茨榆坨工程技术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峰,辽河石油勘探局茨榆坨工程技术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向党,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茨榆坨工程技术处,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茨采街一委。负责人吴安东,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辽河油田人事处职工。上诉人张峰因与被上诉人辽河石油勘探局茨榆坨工程技术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峰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许培民代理审判员 李旭彪代理审判员 吴 蕾代理审判员 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春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