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长福与吉林华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福,吉林华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561号原告:王长福,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华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达街35号。代表人:刘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基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王长福诉被告吉林华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福申请撤回对被吉林华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0元,不予收取,退于原告王长福。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候丽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