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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261号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93号2号综合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束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开,男,公司员工。被告:周鑫,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周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容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