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潘恩龙犯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38号罪犯潘恩龙,外号大头、大龙、三华,捕前系无业。罪犯潘恩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次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3月22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1)响刑初字第00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在刑罚执行当中发现漏罪,2011年8月19日经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2011)南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罪犯潘恩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罪犯潘恩龙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2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终字第0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2014年9月23日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7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恩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潘恩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恩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潘恩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恩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