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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洪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刑初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甲,农民。2015年8月19日因无证驾驶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经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洪某甲无证驾驶鲁P×××××重型货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景和镇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刘巨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巨乐死亡。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洪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宋某、王某丙、洪某乙等人的证言、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载货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通过村庄路段未减速慢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洪某甲无证驾驶鲁P×××××重型货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景和镇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刘巨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巨乐死亡。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洪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洪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洪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8月19日5时许,其驾驶鲁P×××××号重型大货车沿沧保路最右边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景和商业街处时,撞上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年男子。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宋某、王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早上刘巨乐发生车祸的事实。3、证人洪某乙证言:证实其父亲洪某甲驾驶车辆在河间市境内发生车祸的事实。4、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尸检字(2015)O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刘巨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5、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河公交认字(2015)第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洪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载货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通过村庄路段未减速慢行,洪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巨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6、洪某甲的户籍证明信:证实其有刑事责任能力。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经查询,未查询到洪某甲(××)办理驾驶证信息。经查询,未查询到洪某乙(372522198505103938)办理驾驶证信息。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事故车辆鲁P×××××的机动车所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9、到案经过:2015年8月19日接到报警,在沧保路113公里+500米处有一辆货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出警后洪某甲在现场等候,现场勘查完毕后,将洪某甲带回河间公安局交警大队,当日对其行政拘留。10、谅解书:证实因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11、河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人民陪审员  艾印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