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景兰与翟新房、翟稳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景兰,翟新房,翟稳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662号原告许景兰。委托代理人田佳佳,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新房。被告翟稳喜。委托代理人聂占营,系获嘉县中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新乡市。负责人:王英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彦威,系公司职工。原告许景兰与被告翟稳喜、翟新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景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景兰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景兰承担。审 判 长  岳鸿远审 判 员  张丽慧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