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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37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高在道路上拾得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而后被告人在本市东丽区无瑕街3号路建设银行ATM机上使用该卡取得现金78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高之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在天津市钢铁有限公司厂内道路上拾得被害人彭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及该卡纸质原始密码等物品,后被告人高在本市东丽区无瑕街3号路建设银行ATM机上使用该卡分四次取得现金人民币7800元,据为己有。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被查获归案,当日即退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高当庭对于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认,与被害人彭的陈述和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另有相关的物证照片、检查笔录、发还清单和案件来源等书证材料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归还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亚辉审 判 员  鲁福浩人民陪审员  田家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祎速 录 员  吴 伟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