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黄玉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998号罪犯黄玉群。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栖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月。被告人黄玉群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宁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6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3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黄玉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玉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玉群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玉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成审 判 员 费 亮代理审判员 马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