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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牟志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牟志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牟志鸣本院在执行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牟志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牟志鸣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