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雨生与林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生,林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王雨生。被申请执行人林国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雨生与被申请执行人林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林国伟工资账户的收入,但执行款到位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3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