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建与秦长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秦长栓,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191号原告王建。被告秦长栓。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该公司总裁。原告王建与被告秦长栓、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