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建与秦长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秦长栓,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191号原告王建。被告秦长栓。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该公司总裁。原告王建与被告秦长栓、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