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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77号罪犯陈海,别名陈柱、宋春海,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28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追缴陈海、于艳违法所得420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陈海等七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30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2013年8月27日调入郑州监狱服刑。该狱以罪犯陈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2年2月间,陈海雇佣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等地,用多个公司的名义,以代加工“布艺郁金香”、“鞋垫”等半成品并高价回收为由,通过与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签订承揽加工合同,收取被害人抵押金的方式,骗取杜某某等29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陈海系主犯。2016年2月17日退缴5万元。罪犯陈海服刑期间获得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海不积极退出赃款,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