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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32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和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