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32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和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