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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亦球与赵伟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933号申请执行人黄亦球,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512,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赵伟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58,住珠海市斗门区。(2016)粤0403民初字6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伟明(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员郭烈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