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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燕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570号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娟,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燕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静二〇一六���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腾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