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高法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安市勇达制衣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安市勇达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高法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勇x。被执行人高安市勇达制衣厂法定代表人王小x。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安市勇达制衣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04)高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04)高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