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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异议人沈风莉与被执行人李静华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风莉,李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异3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沈风莉。被执行人:李静华。本院在执行沈风莉与李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风莉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李静华是2015年7月份在单位退休,我在2012年3月在李静华单位查封执行的,一直执行到2015年12月,2016年1月,宫华丽以李静华退休归社保为由,查封了李静华银行工资,终止了我的执行,特提出异议,申请继续执行李静华的工资。本院查明,沈风莉诉李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并形成(2011)德城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确定调解协议为:被告李静华给付原告沈风莉借款15万元,于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1500元,2026年12月底前付清。2012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2)德城执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李静华工资款152920元,每月从工资中提取1500元至额满为止”。2012年2月20日,本院向德州市德城区社会保险中心下达了(2012)德城执字第2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风莉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静华的工资,向德州市德城区社会保障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行为合法有效,并无违法或不合理之处,(2012)德城执字第299号案件仍在执行中,因此,异议人沈风莉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继续执行李静华工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执行李静华工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傅 雯人民陪审员  闫朝晖人民陪审员  姜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