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永珍与杨绍华、杨绍容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珍,杨绍华,杨绍容,杨少福,杨少禄,杨少林,杨少贤,杨少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401号原告胡永珍。委托代理人李道勇,湄潭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绍华。被告杨绍容。被告杨少福。被告杨少禄。被告杨少林。被告杨少贤。被告杨少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珍诉被告杨绍华、杨绍容、杨少福、杨少禄、杨少林、杨绍贤、杨少杯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珍于2016年4月27日以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永珍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胡永珍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馨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