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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勇与被告马钊被告株洲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马钊,株洲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438号原告陈志勇,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禄口镇湾塘村大石塘组17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5503284435。被告马钊,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41号洪福花园一村5栋402室。身份证号码:430203196301273078。被告株洲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天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勇与被告马钊被告株洲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勇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勇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