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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康健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健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林尊荣,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陈凯,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健俤,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团,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健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昱颖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