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耀能。委托代理人:徐锋。委托代理人:屠强。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原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嗣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协商达成初步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5元,减半收取102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王宇芬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