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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厦门市源越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厦门市源越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法定代表人海纳.赫伯特(HainerHernert),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市源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10层A1室,机构代码57501684-7。法定代表人周宝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厦门市源越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源越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纪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异代书记员 杨妍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