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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金福根与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根,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金福根。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隆力奇生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增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福根诉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福根,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育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福根,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福根诉称:原告是2009年进入被告单位,从事铺设地板工作。2009年10月,原告被安排至昆山巴城小学食堂装修铺地板,晚上住在工地上,早上5时30分起床后,准备好后外出吃早饭,于5时40分走到工地门口,但门卫不在,等了10分钟一直无人开门,看到门边有一段单边砌的矮墙,墙外有一条水沟,可以翻过墙跨过水沟外出,原告就翻过墙体双手用力推墙头准备跨过水沟时,墙体倒塌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未支付医疗费,仅给了人民币2000元补贴,被告又多次去医院进行了治疗,后向被告法定代表人交涉,只肯再补贴2000元,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216.23元、营养费1550元、护理费3300元、误工费5400元,合计34466.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本案事故发生是在2009年10月15日,但原告起诉在2015年10月30日,故被告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雇员在工作时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原告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原告的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开始,但原告在早上5点多因为违规翻越围墙,自己摔下来导致骨折,且围墙不是被告单位搭建的,被告单位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金福根退休后于2009年进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从事地板铺设。2009年10月,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安排金福根等人至昆山巴城小学食堂铺设地板,金福根等人晚上住在工地上。2009年10月15日早上5时40分左右,金福根走到工地门口准备外出吃早饭,但门口无人值班,金福根等待了10分钟无人开门,看到门边有一段单边砌的矮墙,墙外有一条水沟,可以翻过墙跨过水沟外出,金福根遂翻过墙体双手用力推墙头准备跨过水沟时,墙体倒塌致金福根受伤。金福根受伤后即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至2009年11月2日出院,此后又至常熟市辛庄卫生院、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复诊,胫骨骨折端内固定钢板仍在位,至2015年10月,共花费医疗费23440.472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683.63元),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金福根2000元。审理中,金福根向本院表示,目前内固定仍在位,如果构成伤残,取内固定的费用及伤残赔偿项目今后另行主张权利。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则表示金福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除已经给付金福根的2000元外,愿意另行给付金福根10000元。以上事实,有病历、医药费发票、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DR检查报告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应自伤者治疗终结或伤残鉴定后开始计算,原告金福根受伤后,一直在进行治疗,至今内固定仍在位,故原告金福根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金福根与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金福根提供劳务,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原告金福根等人由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至昆山巴城小学食堂铺设地板。2015年10月15日早上,原告金福根因急于外出用餐,在工地门口无人开门的情况下,翻过矮墙,误以为矮墙很结实,用手推墙头准备跨过水沟时,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墙体受力后倒塌致其受伤,自己有明显的过错。昆山巴城小学食堂建设工地并非由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原告金福根要求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表示除已经给付原告金福根的2000元,另行给付原告金福根10000元,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金福根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金福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金福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淑英